湖科职工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发布日期:2019-06-29  点击:

为加强湖北科技学院职工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业主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

一、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 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三、 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五、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自我财产和人身安全。

六、 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自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提示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应自觉遵守。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物业或他人损失的,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七、 自觉做好单元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费用自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八、 因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应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业主拒不进行维修、养护时,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学校后勤处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九、 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凡属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 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十一、 本小区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建筑的结构,例如承力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小区外墙原有色彩,不得在小区外墙上安装任何雕塑品、遮光帘、遮蓬等;

2、 占用、损坏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 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小区任何公用部分的水、电、空调等供应及排水管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4、 擅自将其名下物业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物业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侵扰小区其他用户的事项;

5、 饲养家禽牲畜或任何宠物;

6、 进行任何足以引致小区投保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7、 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8、 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范围及公共设施;

9、 未经管理人批准在小区公共范围举行或举办任何宣传或商业性的活动,如记者招待会,展销或展览会等;

10、 未经管理人批准,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负荷;

十二、 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或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十三、 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四、 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五、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 业主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追缴,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 本公约对本小区区域内所有业主具有同等效力。业主变更时,本公约继续对新的业主有效。

后勤处

2017年6月28日

上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一条:后勤处网络办公平台管理规范(暂行)

关闭

地址:温泉校区西区学生公寓7栋1楼  邮编:437100  服务热线:0715-8144008

版权所有:湖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湖科资产经营公司)

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