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管理,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政共同负责、集体领导的制度化建设,保证领导层依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切实为学校提供坚实的后勤服务保障,特制订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后勤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后勤党政事务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方案;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制定后勤处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方案,就上述事项形成向学校呈报的意见;
(四)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本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事宜;
(七)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后勤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讨论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席人员范围应扩大到党总支委员。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归属党务方面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归属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处长主持会议;其他归属范畴不明确的议题由处长主持。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也可以经处长书记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情况,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以召开会议,但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会议通知、组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与专人(一般是综合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定稿,定稿的会议纪要按要求下发执行,同时留存一份连同会议记录存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后勤处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后勤处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需要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后勤处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后勤处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